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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捡到他人手机,带女儿买衣服刷走失主微信5100余元,警方:涉嫌盗窃罪,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

捡到手机你会怎么做?联系失主?交给警察?放置不理?还是打起“歪”主意?

11月28日,龙马潭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,一名60岁的大妈捡到他人手机后,发现手机竟然没有锁屏密码,一看微信零钱有5100多元,转头就带着女儿买衣服,把手机微信里面的钱全部消费了,最终被民警抓获!

(看到这里,你确定还不设置锁屏密码?)

“啷个办嘛,我腿都是软的,我平时就靠当搬运工挣点辛苦钱,5100多元都给我刷完了,那是我孙儿的生活费啊。”11月25日,龙马潭警方接群众何某报警,称其乘坐公交车到红星路公交车站下车后发现手机不见了,拨打电话号码一直无人接听,在新买的手机上登录微信后,发现微信里的钱全部被刷完了。



失主微信里的钱全部被刷完

接警后,民警立即开展调查,发现该手机微信于当日在江阳区某服装店有8笔消费记录,累计花费5100余元。民警迅速前往收款的服装店进行走访核实,成功锁定2名可疑女子。


女子带女儿买衣服画面

11月27日,民警成功将嫌疑人王某(化名)抓获,据王某交代,25日在红星小区附近捡到手机后,发现手机没有锁屏密码,并发现微信零钱里面有5100余元,遂打起了歪心思。

随后,王某找到其女儿,隐瞒了捡拾手机的实情(声称“耍了个男朋友,男友给我们买衣服,把手机给我直接买”),女儿相信了。


母女两人买的衣服

随即,母女两人到江阳区某服装店,购买了2件冬装外套和2条冬装裤子,通过店内刷卡机分8次扫码消费(微信免密支付支持单笔订单小于等于1000元可直接付款,付款期间不需要输入密码确认),直到将微信零钱挥霍一空后将手机关机。


女子指认用失主手机微信里的钱买的衣服

目前,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捡拾他人遗忘物品,拒绝归还的属于侵占行为,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侵占罪,捡拾手机盗刷他人钱财,属于违法行为,达到一定数额也会构成盗窃罪。

延伸阅读:

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要价2000元:不给钱就刷机

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,手机落在取餐处,后被一名男子拿走。男子称,若要拿回手机,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。12月2日,当事女生告诉极目新闻(报料邮箱:jimu1701@163.com)记者,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,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,“他威胁我说,不给钱就刷机。”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,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,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。

律师认为,男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,同时在归还之前,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,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、灭失的,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建议男子尽快归还手机给女子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。

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向其索要千元

11月19日晚,张同学一行3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,期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。几人久寻未果,遂选择报警求助。民警赶到现场后,调取了餐馆监控。视频显示,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,后来,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,戴眼镜的男子捡走。



张同学调取餐馆监控,发现手机被戴眼镜的男子捡走

“当时挺开心的,以为手机马上就可以找回来了。”11月22日,张同学在警方的帮助下,与监控视频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联系。但让张同学没有想到的是,对方提出了两个让她难以接受的方案:一是,张同学支付2000元钱,耿某将手机还回来;二是,耿某支付给张同学2000元钱,“买”下手机。

张同学介绍,她的手机是一部苹果13,才用了不到1年的时间,买时花费了6000余元,而且手机里存有很多重要资料,还有过世家人的照片。

“我还是个学生,没有那么多钱。”张同学反复请求男子归还手机,但男子坚持要价2000元,其间甚至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刷机。

僵持之下,男子终于松口,答应在2000元的基础上减少500元。“他让我出1000元,另外500元,他给餐馆要。”张同学说,为了保住手机里的资料,拿回手机,她便答应了耿某的要求。

12月1日,张同学从1000余元的生活费中拿出500元转给了耿某,耿某答应将手机邮寄回合肥。“他给我发了快递单号,就让我再转他500元钱,我说发货后把剩余的500元钱转过去,结果他就把快递取消了,我再联系他,他只回复了一个字‘滚’。”张同学称,后来,耿某将之前收到的500元钱退给了她。



两人的聊天截图(受访人供图)

律师:建议尽快归还手机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

12月2日下午,当事餐馆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耿某此前确实联系过餐馆,提出了几百元好处费的要求,但因为老板不在,工作人员未答应其要求。

记者联系耿某,其称目前还没有刷机。准备如何解决此事?耿某未作回应。

随后,记者联系张同学报警的辖区派出所,接线人员表示,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将手机归还,建议张同学走司法程序,向法院起诉耿某。

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,《民法典》第314条明确规定,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316条还规定,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具体到本案,耿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,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,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、灭失的,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“建议其尽快归还手机给张同学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”。
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,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,虽然手机目前由耿某保管,但并不是耿某的财物,如果耿某拒不归还,属于侵占他人财物,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,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。

“男子提出要买下这部手机,这个要求也不合理。因为这部手机本来就是该女学生的个人财产,该男子不能强行要求购买。”付建称,男子威胁要刷机,如果真的这么做,那么该行为就涉嫌破坏他人财物,同时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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